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村物流县、乡、村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包括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三个层级,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也是支撑农村物流健康发展的先行条件,对于保障城乡物资双向顺畅流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不健全、布局不合理、资源不集约、功能不完善,导致农村物流效率低下、运行成本较高,已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短板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薄弱环节。
加强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是破解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补齐物流业发展短板、降低城乡流通费用的重要抓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撑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农村物流网络节点的集约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营,为加快构建顺畅快捷、经济高效、便民利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促进农村物流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着力加强部门合作和行业联动,推动现有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邮政快递、供销等网络设施融合发展,按照“资源共享、多站合一、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快建成一批农村物流功能突出、服务“三农”效益显著的网络节点,推动实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多元化”,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节点布局,做好统筹规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多单位,联合编制县域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科学分析县域内农村物流的需求特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既有农村物流资源,合理确定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节点的数量、布局、规模、功能,力争实现县域内农村物流网络节点的全覆盖。在规划布局中,要突出功能整合、资源共享、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可依托县公路货运站场等,建设(改造)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加强与商贸市场、农资中心、邮政集散中心等的衔接与融合;可依托乡镇农村客运站、电商服务中心、邮政局(所)和农资站等,升级改造建设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实现功能叠加和多站合一;可利用行政村内的农家店、综合服务社、村邮站等,建设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完善末端物流网络。
(二)完善站场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标准,做到层次清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设施齐备。在体系布局上,宜按照“县级中转、乡镇级分拨、村级配送”的原则定位,进行节点层次划分和功能设置。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原则上应设置运输组织、信息交易、仓储服务、快递电商等功能区块,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冷链物流等其他专业化服务。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和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原则上都应涵盖快递收寄、电商服务、信息采集、便民服务等基本功能,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还应具备短时保管和接取送达功能。要强化三级节点之间的高效衔接,以及节点内各项功能的统筹设置,充分发挥网络节点体系的整体效应。
(三)注重模式创新,强化运营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高效、经济、便民”的原则,制定农村物流站场运营服务规范,引导农村物流站场经营主体优化服务流程、公告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质量、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站场经营主体加快创新农村物流站场运营管理模式,按照“多方合作、共建共管、联营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与农村商贸流通、供销合作、电商快递以及农产品经销、农资配送、农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深入合作,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协同创新。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可选择当地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电脑和互联网操作技能的个人作为合伙人,实现农村物流末端网点与广大农村居民的融合对接。要强化农村物流站点服务形象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设计发布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的统一标识,突出交通运输形象标识,兼顾运营企业个性特色,力争实现省域范围内农村物流站点标志样式、颜色、编号“三统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识别,并对服务实施监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依托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经营龙头骨干企业网站或相关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县级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县域内跨行业农村物流信息的互联共享和系统共建。依托信息平台建立身份认证和信用体系,为车货匹配等提供安全可靠的征信渠道。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强化应用”的思路,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强村级农村物流信息终端设备的标准化配置,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把农村物流终端服务推送到广大农户。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交通运输、财政、国土、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协同解决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中的规划、土地、投资、运营等问题,统筹推进网络节点建设与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纳入政府支持范围的站场建设项目应符合《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要严格站场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统一标识,并加强对站场运营服务的动态监测及考核监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农村物流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是支撑农村物流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乡物资双向便捷流通、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发展基础薄弱,网络体系不健全,站场设施简陋,服务功能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物流发展的短板。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落实《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的工作部署,指导全国有序推进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促进节点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多元化”,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针对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的“规划选址、功能布局、设施配备、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在编制过程中,《指南》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指南》侧重于对全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提出原则性和方向性的指导建议,各地需结合本地发展实际进行细化;二是坚持资源整合。在站场布局选点中,《指南》优先考虑利用现有乡镇客运站、乡邮所、农资站、农家店等既有资源,升级拓展物流服务功能,强调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资源的整合;三是坚持需求导向。《指南》突出了农村物流站点的运营管理,提出要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多方合作,提高站场利用效率,促进站场的可持续发展。《指南》在编制过程中,与我部印发的《综合运输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交通扶贫规划》进行了有效衔接,借鉴参考了《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以及湖北、山东、河南等省推进农村物流节点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指南》的相关要求,从自身实际出发,加快构建起适合本地发展需要,层次清晰、覆盖全面、布局合理、功能适当、信息互联、运转高效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为更好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1范围
本指南涵盖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的定义、功能定位、规划原则和思路、节点选址、功能和布局、设施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全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的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2定义
本指南采用下列定义:
2.1农村物流
农村物流是一个相对于城市物流的概念,它是指在农村地区,为生产、销售及农村居民生活和其他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总称。本《指南》中的农村物流主要指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农村地区农副产品进城,农资和农村消费品下乡,以及农村电商、乡镇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物流服务。
2.2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是支撑农村物流发展和保障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包括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或乡镇客运综合服务站)和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三个层级。
3节点体系功能定位
3.1系统功能定位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于保障城乡物资双向顺畅流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3.2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功能定位
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处于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县域与外部区域之间物流交换的枢纽节点,也是县域范围内物资集聚和物流组织的中心。
3.3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功能定位
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是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中上接县、下联村的中间层节点,承担区域内物流组织与管理,支撑农村物流各类物资的中转仓储和分拨配送。
3.4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功能定位
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是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中的基层网点,处于节点体系的末端,实现农村物流各类物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有序集散和高效配送,以及电商、快递等各类物流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发布。
4规划建设原则
——资源整合原则。按照“资源共享、多站合一、功能集中、节约高效”的要求,加快促进交通、邮政、农业、供销、商务等部门现有节点资源衔接共享,合理规划布局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物流网络节点体系。
——因地制宜原则。要注重地区之间的差异,坚持需求导向、立足实际,在基本物流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围绕农村物流发展的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各具特色、模式多样的节点体系,适应并有效支撑当地农村物流的快速发展。
——城乡一体原则。统筹城乡物流发展和规划,加强与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全国重点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集散中心(基地)、邮件和快件处理中心等的有效衔接,实现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与全国干线物流网络的全面融合。
——统一布局原则。要全面分析农村物流发展现状、需求特征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县乡村行政区划结构形态和面积、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对外交通、货物流向、现有节点资源等因素,统筹确定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布局的数量、类型、规模和功能。
5节点选址
5.1县级农村物流中心
——符合城镇总体布局规划。
——交通便利,并与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
——靠近较大货源点。
——优先考虑利用或升级改造现有各类站场资源。
——具备良好的给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等条件。
——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5.2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
——优先选择现有的农村乡镇客运站场,按照客运、物流、邮政、电商等“多站合一”的模式,对乡镇客运站和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选择乡镇电商服务中心、邮政局(所)、农资站等,叠加物流服务功能。
——宜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和商业活动集中地,具有停车、货物堆存等便于物流作业的场地。
5.3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
——优先利用农家店(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村邮站、农村电商服务点、农产品购销代办站等。
——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合伙人宜具有以下条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家庭收入来源相对比较稳定,掌握电脑及互联网应用基本操作技能,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6功能和布局
6.1县级农村物流中心
6.1.1功能
宜包括以下功能:
——运输组织功能。包括中转、装卸、分拣、配送。
——信息交易功能。车货信息收集、发布、匹配和交易。
——仓储服务功能。主要包括农产品冷藏、冷冻,普通仓储(农村日用品),专业仓储(农药、化肥)。
——物流增值服务功能。包括流通加工、包装等服务。
——电商快递服务功能。包括为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快递包裹分拣、配送。
——配套服务功能。停车、餐饮、住宿、车辆检测、维修、保养、清洗等服务。
6.1.2布局
——合理利用地形,布局紧凑,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
——根据实际需求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并通过分析各功能区与外部环境、内部道路的关系以及各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站点的空间布局。
——合理组织各种流线,使场内外车流、货流、机械流、人流便捷通畅,互不干扰。
——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现行的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
6.2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
6.2.1功能
宜包括以下功能:
——快递包裹收寄功能。
——信息收集和发布功能。
——电商产品展示、代销代购功能。
——农产品收储、代购功能。
——便民服务功能,根据当地需求及条件提供缴费服务、票务服务、乘车服务等。
6.2.2布局
——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宜划分为:快递包裹作业区、农村电商服务区、货物堆存中转区、物流信息交易区、便民服务区。
——布局相对紧凑,各功能区块设施相互交叉利用。
6.3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
6.3.1功能
宜包括以下功能:
——快递包裹收寄功能。
——信息收集和发布功能。
——农资、农产品、电商产品等代销代购功能。
——便民服务功能,根据当地需求及条件提供助农取款、缴费服务、票务服务、乘车服务、社保服务。
6.3.2布局
——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宜划分为:快递包裹作业区、农产品收购储存区、农资储存区、便民服务区。
——布局相对紧凑,各功能区块设施相互交叉利用。
7设施设备配备
7.1县级农村物流中心
——办公设施设备。为物流中心管理人员、入驻物流、电商等企业提供的办公管理用房、办公设备等。
——物流设施设备。宜包括零担中转库、普通仓储库、冷藏冷冻库、堆场、停车场、装卸作业区等设施,以及货架、托盘、液压手推车、叉车、分拣设备、X光安检仪等设备。
——信息服务中心。包括信息交换、通信、电子显示、监控设备,条码扫描器、电脑或显示设备、无线WIFI路由器、移动信息终端等。
——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餐饮、超市、车辆维修、清洗等设施设备。
7.2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
——办公设施设备。宜包括办公场地、桌椅、电话。
——物流作业设施设备。宜包括堆场、仓库、停车场、货架、周转箱、配送车辆、称重设备等。
——信息化设施设备。宜包括条码扫描器、电脑或显示设备、无线WIFI路由器、移动信息终端。
7.3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
——办公设施设备。宜包括办公场地、桌椅、电话。
——物流作业设施设备。宜包括货物堆存场地、货架、周转箱、称重设备等。
——信息化设施设备。宜包括条码扫描器,电脑或显示设备、无线WIFI路由器、移动信息终端。
8信息化建设
——可依托县级物流中心、骨干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或相关物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物流供需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物流组织管理及其他相关公共信息服务。
——以农村物流企业为主体,对乡村信息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社、超市、邮政三农服务站、村邮站、快递网点等基层农村物流节点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物流信息终端和设备标准化,实现与县级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和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应培养和发展农村物流信息员,及时采集农村物流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
9运营管理
9.1运营管理模式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支持各地开展交通、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农村物流融合发展。充分调动骨干物流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创新农村物流节点运营管理模式,开展共建共管、联营合作,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保障站场体系的可持续运营。
9.2安全运营要求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
——公路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客户身份、物品的信息登记制度。
——货物堆码应符合物品理化性质要求,不得存放危险货物及其他列入违禁目录的货物。
9.3运营服务要求
——货物受理时应进行核验,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对进出站点的各类物品按规定程序履行检查,各环节交接职责明确,交接记录完整、准确。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应及时受理农村物流运营的相关投诉,并确保投诉得到合理解决。
——农村物流服务节点内应公示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作业流程、投诉电话。
9.4品牌建设
——诚信体系建设。应建立健全农村物流站场运营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品牌形象识别。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健全品牌形象,增强品牌辨识度和认知度,扩大品牌影响力。标识标牌宜兼顾标准化和个性化,在满足物流站点标识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统一颜色的基础上,可兼顾融合站点经营企业的个性化标识。